內容介紹
台灣當代錄像藝術源自於歐美當代藝術發展中。1950年代德國藝術家Wolf Vostell以及韓裔藝術家Nam June Paik受到Fluxus的影響,開始使用實驗影像、實驗聲音當作創作的材料。而在1984年8月,台灣首次的錄像藝術展『法國錄像視覺藝術展』在臺北市立美術館展出。錄像的創作形式在本質上是受到技術層面的控制,當攝錄影像的技術越顯發達,在這個形式的展現與運用延伸度就越廣泛。而錄像作為一種藝術形式,不單單只是影像的紀錄,時間軸線讓影像能夠表達更多的訊息,或是蒙太奇式的將畫面與時間切割、調換,呈現出影像畫面獨特氛圍與視覺感受。除了影像自身的作品形式,錄像亦能與空間或是裝置一起建構。台灣藝術家的錄像作品發展非常多元與多樣,透過錄像形式本身的特性傳達出屬於自身的創作語彙。歸結錄像藝術的作品型態包含有:單頻錄像、多頻錄像、錄像裝置、互動式錄像裝置、動畫影像和錄像紀錄。
摘要
以1980年之後的創作為主, 盡求完整,亦上溯1980年之前的創作,有系統且充分涵蓋的每位錄像藝術家之基本資料、相關論述與創作全面性的資料整理。 將錄像當作一種或唯一的表現方式,以作品的影像內容為創作的單一媒介的作品,因此,將以單頻錄像和多頻錄像為主;動畫影像部份,由於作品是由單一或多頻形式呈現,只是透過動畫等方式作為內容的表現手法,以藝術家、藝術作品與藝術性為判準的前提下,動畫影像的藝術作品也將納入規劃中(關鍵字:動畫)。 錄像裝置與互動錄像裝置等…表現形式,因錄像在作品裡只是其中的要素,單就觀看錄像部分無法完整傳遞作品裡的概念和訊息,因此並不列入錄像藝術類項,而將列入本階段資料庫所擴充「裝置藝術」類項中。錄像紀錄因只是透過錄像形式作為文件資料的手段,若是無關乎創作性的主體表達,也不納入規畫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