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藝術Public Art
公共藝術(1998-)

公共藝術一字的出現,始自於1930年代美國總統羅斯福為挽救經濟蕭條所推出的政策。倪再沁在〈十年磨劍—台灣公共藝術的荊棘之路〉中提到,臺灣公共藝術的倡議,始自於1986年應邀赴美考察返台後在《雄獅美術雜誌》介紹的百分比藝術,但由於該文所舉的範例僅以雕塑為主,在背景資料不足下容易引起讀者對於公共藝術全貌的誤解。公共藝術在臺灣的推行受到政策的影響,1992年的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」中首次提及「公共藝術」此一項目,自1993年發佈細則至1999年落成的「公共藝術示範(實驗)設置案」、文化建設委員會(以下簡稱文建會)與《藝術家》合作推出的公共藝術叢書、捷運淡水線沿線的公共藝術設置,與參考美國賓州費城都市重建局在1959年所提出的「藝術百分比」方案而設置的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》,成為公共藝術浪潮在臺灣的主要推力。

曾任文建會副主委的陳其南在其文章〈全民藝術品味的學習成果:對公共藝術的幾點省思〉中提及,公共藝術的公共性含意「[…]絕對不只指涉藝術品放置位置的開放性質,而是還有更多關於社會平等、文化多元、參與式民主的討論。」,公共藝術著重參與過程而非結果呈現,「[…]是社區營造計畫的一部份。」;曾任文建會主委的陳郁秀在文建會與《藝術家》雜誌合辦的「公共藝術在台灣面面觀」座談會中提到「[…]公共藝術著眼的應該是一個良好的環境,它包括了生態環境與人為環境的結合「[…]」;倪再沁在《臺灣公共藝術的探索》一書中提及公共藝術「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建立社區共同體成員對於社區事務的參與意識,和提昇社區居民在生活情境中的美學層次。」

但隨著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推行與在城市中的大量設置,也引起了檢討。黃健敏2001年的文章〈法制化的公共藝術—健診台灣公共藝術相關法條〉認為當時的公共藝術相關法規有以下問題:對於公共藝術的定義不清以及對於藝術品概念理解上的僵化、中央與地方政府管理及執行權責劃分不明確、評審及相關行政人員缺乏藝術專業背景及培養機制、缺乏後續管理維護機制。2003年在「公共藝術在台灣面面觀」的座談會上,與會者則指出了公共藝術政策執行近十年:雖然投入大量資金,但沒有積極成效、件數過多且無助於建造藝術化的生活環境、存在著對於民眾參與形式的迷思,且過去的威權體制使民眾普遍缺乏參與公共事務的經驗。林志明〈什麼是好的公共藝術〉一文中提及,公共藝術的出現應該立基於空間的公共性與整體規劃,而張玉音2012年發表的〈後公共藝術時代〉提點了公共藝術應該建立起完善的退場機制。

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當中,提及公共藝術為「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、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」,同時也包括了計畫型的藝術創作。在2017年政府的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開始後,逐漸出現計畫型的公共藝術在社會住宅中實踐的案例,如:帝門藝術基金會的「藝居—家的進行式」包含了藝術行動、駐地創作與永久設置三大類型,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、台中社會住宅的「暖屋行動」、「家常對話」。(文/李奎壁/2021)

參考出版品:
.張玉音,〈後公共藝術時代–從公共到退場〉,《典藏今藝術》,232期,頁110-113,2012.1。
.林志明,〈什麼是好的公共藝術〉,《典藏今藝術》,135期,頁111-113,2003.12。
.王雅玲、張晴文記錄整理,〈公共藝術在台灣面面觀〉,《藝術家》,338期,頁144-153,2003.7。
.倪再沁,〈十年磨劍–臺灣公共藝術的荊棘之路〉,《藝術家》,333期,頁164-167,2003.2。
.黃健敏,〈法制化的公共藝術–健診臺灣公共藝術相關法條〉,《藝術家》,310期,頁268-295,2001.3。
.陳其南,〈全民藝術品味的學習成果–對公共藝術在臺灣的幾點省思〉,《典藏今藝術》,98期,頁142-144,2000.11。
.倪再沁,《臺灣公共藝術的探索》,《藝術家》,199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