閒置空間再利用政策1994-2001the adaptive reuse of the discarded spaces
閒置空間再利用政策(1995-2001)
1994年文化建設委員會(以下簡稱文建會)配合由行政院擬定的「十二項建設計畫」,在「充實省(市)、縣(市)、鄉鎮及社區文化軟硬體設施計畫」的相關計畫中首次提及「閒置建築物」。該階段所指的「閒置空間」多以管理不當的空間為主,期望藉由充實軟硬體,滿足地方對於藝文展演的空間需求。1995年台北市政府提出「空間解嚴」的概念,對台北市的閒置空間進行調查,並且釋出「台北市長官邸」(今市長官邸藝文沙龍)、「中正二分局」(今牯嶺街小劇場)兩建物成為市民共享的文化場所,同時重新規劃「中山堂」、「西門紅樓戲院」、「草山行館」、「自來水博物館」的空間。1997年隨著省政府文化處對於「華山藝文特區」與「鐵道藝術網絡」的建置與構想,開啟對於「閒置空間再利用」的討論。
2001年隨著社區總體營造與國際藝術村的相關政策,「閒置空間再利用」成為文建會積極推動的項目之一,共進行了七個試辦點,六個先期規劃點,如:台中縣大雪山林場、屏東縣枋寮火車站等,與七個藝術家進駐閒置空間的計畫,如:國際藝術村(台北)、沙湖壢藝術村(新竹)、梅山生活藝術村(嘉義)、安平藝術村(台南)、總爺藝文中心(台南)、駁二藝術特區(高雄)、橋頭糖廠藝術村(高雄)。在「試辦閒置空間再利用實施要點」中,將閒置空間定義為:「係依法指定為古蹟、登錄為歷史建築或未經指定之舊有閒置之建物或空間,在結構安全無虞,仍具有可再利用以推展文化藝術價值者。」 強調延續場所的精神,與對於集體記憶的建構與地方意識的凝聚。
2002年之後,文建會不再續接受補助申請,並且將相關計畫併入視為社區總體營造第二階段任務的「地方文化館」政策。在2003年薛保瑕主持的《文建會近兩年文化政策之執行面評估》中,認為閒置空間不應侷限於為藝術家所使用,若能以閒置空間的預算修繕硬體,同時銜接地方文化館的預算在軟體規畫與配置上,將有助於後續經營者的永續經營。
在2008年由國家文化總會與《藝術家》合辦的「空間解嚴VS.裝置藝術:閒置空間再利用」會議上,指出了該政策所面臨的挑戰,如因為少子化所關閉的校園,將隨著少子化的趨勢,逐漸成為閒置空間增加的源頭。薛保瑕認為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政策,「[…]與藝文環境產生一種不可分離的連結,以及所謂的特定參與族群,與社會、地方性的關係做一種所謂開發式脈絡的建構。」在政府經費挹注,並且轉為民營後,必須關注自籌經費的問題,才能夠永續經營。同時也必須注意地方對於空間的需求,區分不同場館與空間的屬性,避免造成同質化的危機。(文/李奎壁/2021)
參考出版品:
.徐升潔整理,〈空間解嚴VS.裝置藝術:閒置空間再利用〉,《藝術家》,393期,頁132-137,2008.2。
.董維琇,〈歷史的質感:概論台灣的閒置空間再利用〉,《文化視窗》, 82期,頁22-26,2005.12。
.侯淑姿,〈由閒置空間再利用政策看華山的未來〉,《建築師》,367期,頁108-115,2005.7。